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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催收物业费竟然阻碍装修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业主损失 全球快播报
2023-03-26 17:11:54    来源:厦门晚报


(资料图)

厦门网讯(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)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因物业费引发争议,一方拖欠物业费,一方则以阻碍装修的方式催收物业费,最终闹上了法庭。近日,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。

【案情】

物业费引发争议 物业公司和业主互相起诉

2016年,吴女士购买了某小区的房产,之后出租给他人。几年后,她被房产所在小区的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,对方起诉她拖欠近3年的物业管理费及房屋公共维修金合计8070.33元。物业管理公司称,他们多次电话联系或上门通知吴女士,但是吴女士就是不肯支付。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要求吴女士除了补缴费用,还应支付违约金。

而吴女士提出了反诉,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过错。她说,购房后因为迟迟不能过户,她曾与开发商沟通补偿事宜,而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关联,所以协商的内容涉及物业费。后来,她想装修房子,物业管理公司不仅拒绝办理装修备案手续,还多次断电断水,阻碍装修,影响房屋的出租,给她造成了损失。吴女士认为,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作出赔偿。

【判决】

暂缓支付不构成违约 物业催收方式不当应担责

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,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,依据合同约定,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、房屋公共维修金。但在付款义务有争议的情况下,吴女士暂缓支付不构成违约,物业管理公司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。

同时,关于吴女士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损失,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、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综合认定。为小区业主办理装修备案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尽职责,也是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必经程序。若不办理装修备案,业主擅自装修,可能引发其他风险。物业管理公司以此方式催收物业费明显不当。法院酌定其应为吴女士的损失承担60%的责任,并参考租金水平认定了损失金额。

据此,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应支付物业管理费、房屋公共维修金8070.33元,物业管理公司向吴女士赔偿损失10608元。近日,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,现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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